内容显示页
 您所在的位置: 党建专栏

2月份政治学习
时间: 2023-02-28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落实好《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针对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天津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规范”,以规范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深化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

一、爱国守法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为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国而奋斗。

3.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4.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5.知书明礼,懂礼仪,讲礼貌,遵礼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以律己,为人师表,不断提升师德素养。

二、潜心教育

6.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7.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8.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改进教育方式。

9.推进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培育学生健全人格。

10.以学生发展为本,突出发展性评价,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三、专注教学

11.专心教学工作与教学研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精益求精。

12.深入研究课程标准,深刻把握教材内容,了解学生学习心理,坚持集体教研备课,认真执行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13.注重现代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上好每节课,布置好、批改好每项作业,努力实现优质轻负。

14.做好学习指导,耐心回答学生提问,对学生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

15.更新教学理念,提升教学技能,提高教育科研水平。

四、关爱学生

16.关心学生健康,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安全,杜绝校园欺凌,维护学生权益。

17.关爱学生,严慈相济,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18.研究学生发展,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与学生心灵交融,为学生排忧解难,注意教学语言,做到言美行正。

19.谈吐文雅,用语恰当,语气语调得当,杜绝用粗鲁的语言与学生交流。

20.对学生不当的言谈举止,要摆事实,讲道理,耐心说服,讲究教育策略与教育艺术。

五、尊重家长

21.加强家校合作,积极向学生家长宣传科学、先进的教育理念,认真听取学生家长的建议和意见,积极争取学生家长参与和支持学校工作。

22.通过家访、电话、短信等途径,积极、主动、真诚地与学生家长沟通,让他们了解学校教育的目的、过程与方法,引导学生家长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不断优化家庭教育方式。

23.热情对待学生家长,妥善处理家校关系,增进相互理解,有效化解家长、教师、学生间的矛盾,教育学生尊重家长,协助家长树立威信。

24.介绍学生情况要客观、公正,帮助家长认清孩子的优点和不足,与学生家长达成共识,形成育人合力。

 

附件2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1.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宣传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参与邪教、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3.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参与黄赌毒等。

4.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不得在任何场合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6.不得违反教学纪律,不得擅自迟到、早退、旷课、拖堂、加课、调课、换课、代课、坐着上课、无教案上课、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7.不得在工作时间做出吸烟、饮酒、打游戏、玩手机、看视频、网络购物、炒股、擦车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不得不思进取、消极怠工、慵懒无为、敷衍教学,不认真备课及批改作业,不认真辅导学生等。

9.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0.不得扰乱教学秩序,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

11.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

12.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13.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确负面影响。

14.不得违背课标、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非零起点”教学、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

15.不得违规布置家庭作业或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

16.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17.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8.不得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19.不得对校园欺凌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发生校园欺凌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故意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不得瞒报、谎报校园欺凌情况,妨碍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校园欺凌管理职责。

20.不得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21.义务教育学段不得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得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22.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3.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4.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25.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

26.除非出于专业与法律的需要,不得泄露学生、同事或学生家长的隐私信息。

27.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或以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28.不得训斥、指责学生家长,或给家长布置本应由教师完成的专业任务。

29.不得在教职工中做搬弄是非、拉帮结派、推诿拆台、造谣生事、打架斗殴、打击报复等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事团结的事。

30.不得在专业活动中故意羞辱同事,伤害其自尊及在学生中的形象。

31.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上署名。

32.不得在科研工作中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与学术影响谋取私利。

33.不得将专业性的教育教学任务交付给非专业人士执行。

34.不得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评卷、统分中组织、参与作弊,或有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35.不得有违反师德师风,败坏教师声誉的其他言行。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

一级指标

考核

二级指标

考核具体内容

思想政治

政治方向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政治意识

3.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4.具有政策意识,对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主动学懂、弄通和做实。在教育教学中自觉落实教育方针政策,始终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

政治信仰

5.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6.知行合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职业道德

教书育人

7.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敬业爱生

8.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勤勉敬业,乐于奉献,对工作认真负责,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9.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维护学生权益;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律己奉公

10.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11.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